湖北宜昌出台《市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宜昌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核销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规范已核销资产的移交、登记、处置等行为,宜昌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继实行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公示制度后,加强国有企业核销资产处置又一新的举措。
《办法》对核销资产的移交和管理、核销资产的处置、核销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核心是将市属国有企业已核销资产残值从企业剥离,移交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和处置,从源头上隔断了可能滋生腐败的渠道。《办法》同时规定,已核销资产的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公开竞价、协议清收等方式进行,以最大限度变现,对确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有法律依据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报市国资委审定后,作销帐处理。市国资委对已核销资产的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的收益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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