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出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对企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经济行为进行事前控制、事中和事后监督,从制度上预防和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防御网络,黄石市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各出资企业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管理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对于设有董事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同时,还要求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办法》明确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职责,,要对企业的购、产、销各环节的经济活动进行全程全面的审计监督,重点是企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还要对基建工程、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以及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的审计监督;另外,要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还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细致严谨的规定,要求各出资企业要建立内部审计定期报告制度,定期上报每季度审计工作情况、每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计划。年终,市国资委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决算审计,以及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同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作出了针对性的惩罚措施,确保审计机构自身及企业其他各部门行为的规范化,保证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公正、客观、独立,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当好“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