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管理者不得持股权 青岛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

文章来源:青岛日报  发布时间:2006-09-25

五类管理者不得持股权 青岛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

  日前,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该意见规定,青岛市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其中,市直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改革方案,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工交、建设、财贸、外经贸系统及列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直企业下属一级企业的改革方案,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其他企业的改革方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批准。

  该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国有产权经公开转让无适当受让方时,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内部职工转让国有产权,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意见指出,存在五种情况之一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受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这五种情况包括: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集体)产权折股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集体)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要继续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安置费用。

  此外,该意见还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股权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购买股权、期权期股奖励等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其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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