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对保留国有股权的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作出规定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9-22

无锡对保留国有股权的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作出规定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精神,无锡市对保留国有股权的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一是加强国有股权应分股利收入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保留国有股权的改制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在已改制事业单位董事会决定股利分配方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股权应分股利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二是明确收缴主体,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已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股权应分股利收入收缴,禁止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三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改制以来的国有股权应分股利收入使用后节余部分及2006年以后国有股权应分股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收缴至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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