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出台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8月23日,江西九江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中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九江市国资委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审查批准企业重大事项。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推进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迈出了重大步伐,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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