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国资委出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监管企业未经枣庄市国资委同意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以及依法被查封或扣押的国有资产不得抵押。企业不得越级担保,对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发行公司债券等需要担保的,须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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