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出台办法推动财务总监依法规范履职尽责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9-05

山东国资委出台办法推动财务总监依法规范履职尽责

  首批财务总监派出后,为保证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山东省国资委日前下发了《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财务总监工作。

  《职责》规定,财务总监要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企业提出纠正建议并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要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奖惩有建议权;通过审核、检查企业财务会计账册、财务报表和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有关决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对企业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购置固定资产等重要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每季末20日内提交综合工作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职责》同时明确了财务总监的责任:财务总监对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而未发现的,对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未发现的等9种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财务总监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未能履行省国资委要求的主要监管职责的,应当引咎辞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企业财务会计行为,财务总监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财务总监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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