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促科技创新

文章来源:辽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6-06-26

海南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促科技创新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部署实施海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日前,海南省科学技术大会在海口召开。

  明年起设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

  从2007年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研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落实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对高新技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科技产业化、成果转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配套的金额服务。

  以优惠税收政策推动科技创新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为科技创新平台提供资金支持

  “十一五”期间,建设2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5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从“体育、福利彩票”公益资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科普基地建设,到2010年全省认定的省科普基地达25家。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省政府每年资助若干名优秀科技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到国内外有关机构访问或研修攻读学位;允许企业用人单位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列入成本核算;海外留学回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满编时可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法先调入。

  多管齐下鼓励科技人员创新

  鼓励单位选派科技人员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或进入高新技术企业等工作。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3年。此外,科研机构开展研发、扶持科技园区发展和科技中介服务均可免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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