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加强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6-22

山东国资委加强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近日,山东省国资委印发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省国资委聘任的财务总监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其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订立期限为3年,任期届满经合格续聘的,继续订立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财务总监薪酬水平与派驻的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收入大体相当,与派驻企业规模适当挂钩,与岗位业绩挂钩。财务总监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构成,但一般不超过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基本薪酬是财务总监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派驻财务总监全部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薪酬水平、所派驻企业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与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挂钩,根据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级别和考核分数确定。财务总监实行特别奖励制度,任期内工作业绩突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省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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