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资委完善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分配办法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6-01

无锡国资委完善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分配办法

  日前,无锡国资委研究出台了《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分配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将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益分别列入《出资监管企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实行分别考核。明确资本性收益上缴为否决指标,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企业,其经营者当年只得基本年薪;而对转让性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的,根据未缴比例相应扣减考核分值,并扣减经营者的年薪。通过考核办法的完善,进一步强化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落实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和向国家股东 “分红”的意识,保证国有资产收益按时、足额收缴到位,为探索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