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资委采取措施依法规范国企改制工作

文章来源:重庆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3-16

重庆国资委采取措施依法规范国企改制工作

  一是切实把握好企业改制中的方案审批、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重点环节。坚持不符合政策法规,没有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未经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批准;在未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的企业改革方案不予实施;在未经宣传动员,没有赢得大部分职工理解支持的改革方案不予推进的“三不原则”。

  二是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立项工作。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改制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申请立项。市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改制,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申请立项。

  三是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企业在改制时,按主要内容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选择等。

  四是坚决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五是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授权企业主管部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六是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是要严格进行离任审计;二是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等具体过程;三是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控股企业借款,四是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七是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投资主体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清理工作。

  八是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必须由审批单位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认定,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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