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资委规范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近日,宁夏国资委制定出台了《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办法》结合宁夏区管企业实际,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市的经验,对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原则及薪酬的构成、确定、兑现、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年度新酬由基薪、绩效年薪二部分组成,按照《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进行考核后确定。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效益情况、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责任及本地、本行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等水平等综合因素,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包括当期兑现部分与延期兑现部分,其中延期兑现部分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没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年度新酬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二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上年人均收入3倍的标准确定,企业当年利润指标与上年持平或下降的,不计发效益工资,利润指标每增长(或减亏)3%,效益工资按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0%计发,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基本工资总额。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薪酬系数为1,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负责人正职可参照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8-0.9倍确定,副职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8倍确定。
《办法》规定,对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企业相关负责人薪酬。确定国有股权代表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报经国资委审核同意。
《办法》要求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届时,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