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资委采取措施依法规范国企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
一是把握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方案审批、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重点环节,始终坚持不符合政策法规、没有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没有稳定预案的改革方案不予批准;未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的改革方案不予实施;未经宣传动员,没有赢得大部分职工理解支持的改革方案不予推进的“三不原则”。
二是强化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严格规范运作,严堵国有资产流失。原则上对大型国有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限制管理者持有股份比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经营者离任审计;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产权转让要进场交易、公平竞价;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借款,不得用拟收购的企业资产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贷款;除国家已有规定外,不得从改制前净资产中抵扣各种费用。
三是国有产权(包括涉讼国有资产)交易,必须执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由市场决定价格,否则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四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规定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规范操作程序,妥善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和安置职工,做好政策宣传,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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