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资委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出规定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5-11-21

山东国资委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出规定

  山东国资委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出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未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无效。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经济行为由企业按有关程序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由企业自行委托;企业重组、改制、境内外发行股票等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由企业出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由出资人进行委托。由国有出资人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选用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以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对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评估项目,以中标日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经济行为批准后,企业及企业出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中介机构必须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实施实地勘察、核对;委托方应当认真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可予核准的评估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将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或备案。对于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视情节追究企业负责人、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和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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