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资委:国有独资企业明年底前须建董事会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在明年底之前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须兼有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目前中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按企业法注册的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按公司法注册的许多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又往往承担了总经理的职能。总经理或董事长一人负责的现象在许多国有独资公司中存在,由于国资委不承担战略监控责任,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而如果要求总经理提出的战略方案必须得到国资委批准,则国资委又在出资人之外还要行使董事会的职责,如果不能及时决策,就会贻误企业商机。在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可以大大改善这种状况。
根据《意见》,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并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两人,而且应有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将由市国资委选聘,除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担任以外,可以从所出资企业有关人员中挑选,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意见》同时要求,在2006年底之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都要达到《意见》提出的目标。《意见》还规定,作为出资人,市国资委将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人选。
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对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来说都是如此。已建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董事会架构也是尚未完善,董事会成员一般人数较少,或者组成人员中都是内部董事。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今年4月在一个小型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国企董事会一定要引进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一定要超过内部董事,才能规范它,才有生命力。”
根据现有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是并没有硬性规定应有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