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资委明确四项规定严格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重庆市国资委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革中,明确四项规定严格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稳妥推进:
一是把握好企业改制中的方案审批、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重点环节。始终坚持不符合政策法规、没有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没有稳定预案的改革方案不予批准;未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的改革方案不予实施;未经宣传动员,没有赢得大部分职工理解支持的改革方案不予推进的“三不原则”。
二是强化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严堵国有资产流失。原则上对大型国有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但管理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要有所限制,必须按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是要继续贯彻落实2004年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四是国有产权(包括涉讼国有资产)交易,必须执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场发现和决定价格,否则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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