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资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实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
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真实反映运营情况,考核保值增值结果,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为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江苏省国资委从2005年起,对省属企业上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考核确认。
对省属企业2004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考核确认工作,将以已批复的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所有者权益为基数,在对企业报送的经审计的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逐户计算确认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按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档,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考核结果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企业经专项批准核销资产损失、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导致净资产变化、经批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企业国有资本减少的,省国资委考核确认时可给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