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国资委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发布时间:2005-03-04

新疆区国资委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3日电    近日,在新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国资委与八钢集团等7家国有企业,签订了200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这是自治区国资委首次对国企实施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正式成立后,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出台了《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2005年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奖惩制度。自治区国资委依据200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企业负责人2005年年薪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的60%在2005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个年底兑现。《意见》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破坏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由于领导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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