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日前,浙江国资委党委紧密结合国资监管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要增强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识,浙江国资委党委必须履行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委党委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实施意见》明确了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分别对浙江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对落实好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报告制度、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加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确保浙江国资委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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