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要求,2014年9月18日,湖北国资委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4〕170号),将市州以下(含市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州、直管市、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议转让审批权下放,有利于简政放权,降低改革成本,促进地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
为确保协议转让审批权既能放活,又能管好,湖北国资委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明确规定市州以下(含市州)企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二是加强对协议转让事项的动态监管,建立协议转让项目备案制度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三是加大检查工作力度,湖北国资委每年对市州、直管市国资委和省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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