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颁布《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厦门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1-04

  近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厦门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12月13日以第157号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起草单位厦门国资委从2007年开始着手起草《办法》草案、开展调研活动,并积极向厦门市法制部门申报立法计划,除2009年因《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暂时中止申报以外,分别于2007-2008年、2010-2012年先后五年被厦门市政府列入规章立法调研项目,《办法》于2013年被列为备选项目,历经六年的调研,2014年《办法》被确定为厦门市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办法》起草、修改、审查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征集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办法》草案。一是前后多次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并分别组织召开部门、企业两场征求意见会;二是组织邀请理论界及实务界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论证;三是联合法制部门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一起赴外地调研考察;四是由厦门市法制部门组织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报送厦门市政府审议。

  《办法》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及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厦门实际,按照符合方向、坚持特色、解决问题的原则,总结、固化国资监管的有效做法,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厦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新形势下的国资监管工作,作出了具体且富前瞻性的规定:

  一是确立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制。《办法》主要从监管主体统一、国资监管制度统一、国资基础管理工作统一三方面作出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除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抽象概括以外,还明确将机关所属企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完成之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三是细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在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完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的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的职责;建立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及报告制度的职责;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企业国有损失追究的硬约束的职责;以及指导监督区属企业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等等。

  四是厘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办法》一则明确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则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

  五是完善产权流转制度。《办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规定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制度以及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完善国有资产流动平台运营机制,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效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六是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合厦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办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将国资监管费用列入预算支出范围,以利今后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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