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内蒙古国资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征求有关部门、监管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等意见,最终起草完善形成《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意见》,经2014年12月16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即日将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意见》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特定功能类和商业竞争类,确定了两类企业的功能目标以及涉及的行业,并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研究探索“混合产权”的有效监管模式、分类考核评价、合理有效激励等方面提出完善分类监管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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