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意见》(中办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批示,内蒙古国资委承担起起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经过前期大量基础工作,2014年11月下旬对《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
2014年11月26至27日,内蒙古国资委先后在呼市组织各监管企业、自治区本级有关厅局召开了两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厅等7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直属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就《管理办法》中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涉及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包括国土资源厅建议将“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修改为“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公开比价选择驻地点保养和维修”;审计厅建议将“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标准等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等。直属企业参会人员也结合本企业实际,对公务用车、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14年12月9日至10日,内蒙古国资委副主任及永乾带企业分配处工作人员,分别赴包头国资委、鄂尔多斯国资委组织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两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立足本市和企业实际,对《管理办法》中涉及公务用、办公用房、培训费标准等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讨论《管理办法》中涉及公务用车、接待费用标准的内容时提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价格应考虑在30万元以内;接待费用标准应考虑当地招商引资等实际,区、内外标准应有区分。
座谈会的召开,对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和认识,为《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