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区直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区直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对企业资产出租行为进行规范性引导,重点抓住“行为审批——价格评估——进场交易”三个关键环节,并对企业内部决策、出租方案制定、信息公开公示、出租期限等做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出租资产账面净值不低于100万元的,或出租期限高于3年的企业资产出租,由各区直各企业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审批;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对租赁价格进行资产评估,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询价,评估结果报审批部门进行备案;资产招租底价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的,原则上应进入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10年;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的应公开信息,出租决策、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应在本企业公示,听取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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