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国资委印发了《深圳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范围、原则、程序、方法和结果运用等内容,强化了对承接国资委委托业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有效推动中介机构为深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更好地服务。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日常工作涉及各类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咨询、建设工程相关服务、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文化建设、资信评级、直接融资承销、投资后评价等)的服务质量评价纳入评价范围,使服务质量评价覆盖所有聘用的中介机构。
(二)过程评价和成果评价相结合。采取量化评价形式,以使用处室为主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进行评分,必要时听取企业意见。其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派出人员的工作能力、配合程度和职业操守,占比30%-40%;成果评价主要包括工作成果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建设性等,占比60%-70%。评价得分经内部程序审核后反馈中介机构。
(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获得优秀档次的纳入相应备选库作为应急和常规业务备选机构,获得两次或以上优秀的可给予直接承接一项同类委托业务的资格;获得良好档次的纳入相应备选库作为常规业务备选机构;获得一般档次的可视情形采取取消继续开展委托业务的资格、在下一次开展同类业务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骨干人员、三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档次的剔除出相应中介备选库等措施;获得差档次的三年内不得纳入相应中介备选库。评价结果不定期向市属国有企业通报,作为聘用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评价结果将通报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上述各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情况,作为深圳国资委评价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强化责任追究。从委托方的角度,强化对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深圳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可视需要不定期对中介机构承担委托业务的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对评价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深圳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与有关监管部门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发现中介机构在承担委托业务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重新对该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并根据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对中介机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