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国资委印发《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将选聘评估机构工作下放到天津市管企业,同时加强天津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天津国资委制定了《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3〕77号)同时废止。
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天津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天津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天津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天津市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的具体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天津市管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2、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天津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天津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所属公司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天津市管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天津国资委备案。天津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天津市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天津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天津市管企业及其各级所属公司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其中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确定。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天津国资委公布的市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选聘,并向天津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天津市管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并报天津国资委备案。
六、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天津市管企业可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天津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天津国资委通告各天津市管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天津市管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规范操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评估机构选聘过程中发生暗箱操作现象。
八、天津国资委定期对天津市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