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能够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的制度作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合理性
在与非公有资本共同设立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国企必须研究其合理性或充分必要性。就国际上成功的企业而言,既有独资,也有股份有限或合伙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非每个国企都要争取实行混合所有制。例如,一个大型航空集团有无必要与民企各出资几百万并设立航空食品企业,这个问题就值得研究。是否实行混合所有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经济合理原则。从范围经济角度看,如果国企自身办得好,可以自办;如果实行混合所有制后效率更高,则应采用合理方案实行改革。
因此,混合所有制推进中,国有出资人要重视方案的审查。要审查是否是优势互补的需要,是否是引入资本降低负债的需要,是否是经营管理机制转变的需要,是否是监管补充的需要,是否符合范围经济原则,等等。在实行混合所有制具有合理性时,出资人才能同意。只有这样才能堵塞监管漏洞,减少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操作过程中的规范性
能否制度化、规范地操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混合所有制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方面,坚持自国资委成立十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完善监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空白,持续提高监管水平。
保证财务审计与评估精确性。在过去实践中,很多国企对资产审计评估不充分、方法不合理,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虽然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报告存在大量专业漏洞,但都在报告提交的声明和意见中作了大量的保护措施。出资人如果未作标准陈述要求,往往大量问题被掩盖,甚至发现问题也难以追究,中介则可以逃避责任追究。这十分不利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
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要性及出资人的价值最大化进行充分论证。比如在股权出售中,如果控股股权被不合理分拆出售导致其价值大大降低:70%控股权可以出售10亿,分两次出售可能不到5亿就出售了;又或公司新设时不合理设置股权,国有股权价值低于其应有价值。这些都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混合所有制效率的因素。因此,应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要性及出资人的价值最大化进行充分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坚持贯彻公平效率原则。国有资产在混合所有制推进中的保值增值及价值最大化问题,是公共资产管理和公共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贯彻公平与效率是一个重要原则。例如,某省国企一块土地评估价值12亿,非公企业提出和国企按此价值合作,民营企业出资12亿,各占50%,并不违规。但出资人如果选择拍卖,此地挂牌拍卖可售43.8亿。出现评估价值与市场交易价值不同的情形。此时,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原则,追求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实现混合所有制的持续有效性
在论证研究混合所有制方案时,必须重视持续有效运转、保护国有资本权益的问题,即有效性问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企与非公有资本的合作不是简单的一次交易行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国有资产持续保值增值问题。必须坚持审查至少三个关键点:合作的章程、治理结构和非控股股权的权利维护。在章程审查中,如果不重视合理安排,往往会出现两个极端:国有出资为大股东时,往往机制转换不够;国有出资为小股东时,往往权益保护不够。同时,也存在国有股的权益维护问题。在治理结构安排中,要重视审查董事与股权匹配问题。现实中,有的国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股权超过50%,董事却不到一半。尤其是在拥有低于50%股份时,表面上市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但实际由几家关联企业联合控制。特别是在拥有低于总股份的1/3时,国有股权权益的保护往往做得不够。因此,国有出资人必须要求有相应的保护条款才行。另外,虽然混合所有制不设底限,但低于1/3时,审批应极为慎重,必须要有保护条款。实践有大量例子表明,除上市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在1/3以下时,国有出资人往往处于被动状况:持有时并不能取得相应收益或保持应有权益,挂牌处置时价值又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因此,应高度关注有效性问题,重点审查合作的章程、治理结构和非控股股权的权利维护这三方面内容,保障国有资产的持续保值增值。
落实对混合所有制的监管专业化
在混合所有制的推进中,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质量是保障混合所有制有效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一是明确出资人监管责任。从对国企监管所属领域看,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一部分,财政部履行出资人监管一部分,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一部分。多头监管容易导致各监管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不清晰,进而导致各监管人之间的监管空白。因此,要对明确出资人的监管责任,对各出资人的监管责任进行细分,填补监管空白。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强化,但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在国有持股51%的公司增资扩股时,国有资本简单放弃增资,导致国有控股公司变为参股公司,由于缺乏出资人的审批约束要求,漏洞很多,责任难以追究。因此,需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三是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资产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国企的监管队伍还十分薄弱,缺乏一大批资产管理的专业人才,导致出资人的职责履行还很不到位。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的推进过程中,必须引进专业管理人才,优化国资监管机构的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其管理水平。
(本文转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