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国资委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5年广西国资委发布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规则(试行)》和《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新《办法》鲜明的特色是去行政化和规范管理,进一步理顺了国资委、企业和中介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国资委与中介机构、企业与中介结构属于契约关系,国资委与企业属于监督管理关系,并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对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由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分为评估类、审计和经济鉴证类、法律服务类和管理咨询类等4大类进行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了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的基本要求和资格条件,规范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选聘程序。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建立了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年度评价制度和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对服务质量优良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优先选聘,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取消其备选库资格。四是规范了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和要求。明确规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由企业具体负责,自治区国资委提供指导和监督。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五是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强调了自治区国资委工作人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确保了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新《办法》的制定出台,符合中央、自治区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一项带有创新性、具有实践性的工作。新《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虚假执业、暗箱操作、低评低卖等问题,从源头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