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资委召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述职会议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7-14

  为了加强对内蒙古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2015年7月7日,内蒙古国资委组织召开了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述职会议。

  包钢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和内蒙古盐业公司等六户企业的总会计师围绕本企业2014年度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方面,全面报告了本人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方向和措施。

  内蒙古国资委各位监事和各处室负责人针对各企业总会计师2014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总会计师进行了质询和提问。

  内蒙古国资委副主任司永涛、纪委书记赵光炯、监事会主席王桂琴、副巡视员辛尚奎分别从各自分管工作职责出发,对各位总会计师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后,内蒙古国资委主任魏栓师对各位总会计师2014年度工作做了点评,并站在出资人角度对总会计师如何行权履职提出希望和要求。魏栓师先是对各总会计师的工作给予肯定,分别指出各位总会计师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接着,魏栓师谈了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总会计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魏栓师指出,总会计师是特殊的管理岗位,专业性和独立性很强,除了对董事会负责外,还要直接对出资人负责。总会计师要发挥好财务制衡作用,为出资人把好关。

  二是总会计师要切实行权履职,要“找准位”、“做到位”、“不错位”。魏栓师指出,总会计师要找准定位,除了要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基础管理外,还要将自己的工作定位提高到财务监督、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决策支持、战略规划与实施等层面上来;要工作到位,重点是要做到守住岗位、带好队伍、学会沟通;工作不能错位,要严格依法履职、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必须做到“懂法”、“用法”、“守法”。

  三是总会计师要提高履职能力。要树立四种意识,即出资人意识、依法治企意识、风险管控意识、改革创新意识;提高四个方面能力,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助推企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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