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资委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的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7-23

  日前,福建国资委党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晰党委、纪委的职责定位,细化责任追究,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从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3个方面厘清了福建国资委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14项工作职责,要求党委领导班子强化责任担当,要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科学有效预防腐败以及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并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报告制度、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加强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详细规定了福建国资委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5个方面20项工作职责,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要严格监督执纪,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严肃查办案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要严格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要深化制度保障,促进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规定,福建国资委党委、纪委应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对管理范围内不履行或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失责的13种具体情形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并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退休而免予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企业领导人员适当扣除当年效益薪酬,同时,受追究情况将存入廉洁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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