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国资委出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湖北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湖北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省委保持一致。
第三条 湖北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湖北国资委党委、湖北国资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宣传工作处(以下简称宣传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湖北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同志参加湖北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湖北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湖北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湖北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湖北国资委党委、湖北国资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湖北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湖北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七)湖北国资委监管企业、归口管理的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对湖北国资委直属单位、监管企业宣传报道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处会同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宣传处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由宣传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或者新闻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商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七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拟稿处室把关,宣传处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湖北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湖北国资委主任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宣传处处长担任。委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和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湖北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负责召集委内各处室新闻工作负责人例会。
(三)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拟定湖北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和年度计划;
2、制定湖北国资委阶段性新闻宣传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湖北国资委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湖北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委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处负责牵头组织,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以省政府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宣传处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处室配合。以湖北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需由申请处室提前与宣传处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宣传处具体承办,委内相关处室配合。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由宣传处统一对口各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有关新闻。
(三)湖北国资委新闻发布会程序。
1、有关处室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需经办公室报湖北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批。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主办处室草拟,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处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处牵头,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协助。
第十条 湖北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处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宣传处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有关处室或法研处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处商有关处室拟定宣传报道方案。
(二)宣传处与有关处室负责调研和总结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典型经验,提供拟宣传典型企业名单,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拟宣传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
(三)宣传处负责组织对典型企业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湖北国资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宣传处负责。
第十三条 在杂志刊登湖北国资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领导讲话,需经主办处室审核,报宣传处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处室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处室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宣传处通报。
第十五条 宣传处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省级主要新闻单位通报湖北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六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企业或者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宣传处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处室协助。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资委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