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资本参股股权管理的意见》,从七个方面对规范国有资本参股股权管理提出要求。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自主决策投资设立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不包括国有不控股但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见同时提出了投资设立参股企业应把握的原则,要求国有股东投资设立参股企业,应依法参与制定、修改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并应依法确定在参股企业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应依法主张的主要权利和股东大会职权。意见还就国有股东的履职方式、履职工作流程、履职人员管理、国有股权的流转、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规定,该意见的出台将对促进国有参股企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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