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厦门国资委起草的《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16年元月6日印发执行。根据《办法》,首次将“履职待遇”明确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三项,“业务支出”则被明确为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四项。该《办法》的出台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改作风的深化,也是反“四风”的深化,国有企业要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表率。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第一次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对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政从业,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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