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资委全面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

文章来源:山西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02-02

近日,山西国资委出台了《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出了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负面清单,要求各省属企业党委严格贯彻落实。山西国资委党委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利用省委专项巡视成果,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日常发现、群众反映和省委专项巡视重点指向,紧紧围绕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典型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研究,在着手制定省属企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方案的同时,率先针对企业违规兼职突出的问题,出台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是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同志重要批示“研究我省国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实现弊革风清问题”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晓薇同志指示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落实省委专项巡视整改工作边巡边改的一项重要举措,适应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

山西国资委党委认识到,当前一些国企管理人员兼职过多过滥,违规兼职取酬、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问题时有发生。从日常专项检查和省委专项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有些企业存在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背离了《党章》、《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干部队伍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干部群众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省国资委纪委迅速行动,将组织对省属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对各级企业存在的违规兼职行为进行彻底治理,有效防范廉洁风险,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该《规定》较现有规定更为严格,一是范围扩大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二是针对兼职问题作出了七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1.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所属单位(部门)或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2.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也不得报销与兼职单位无关的任何费用。

3.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多头占用和使用兼职单位的车辆、办公用房、住房等。

4.不得利用兼职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得安排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重要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关键岗位工作。

6.不得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有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7.企业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其所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该《规定》还突出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追究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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