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中关于国有企业分类的细化要求制定,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作了进一步精炼,具体类别结合自治区国企特点做了进一步细化。《实施意见》共由五部分组成,从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类别与功能目标、分类施策、组织实施等方面对自治区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进行了阐述和说明。
《实施意见》的印发有利于根据自治区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将改革引向深入;有利于明确自治区不同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形成差异化发展路径,增强企业活力与发展动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国有资本投向,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从整体上增强自治区国有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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