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资委完成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12-08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指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同时,《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分类名单,报本级政府批准”的要求。

近日,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江苏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分类,22户省属企业全部界定为商业类国有企业,无公益类企业。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省国信集团、苏豪控股集团等14户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一类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8户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

此外,根据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各省属企业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分类,分类方式、分类名单报国资委批准。今后,江苏国资委将根据功能界定和分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和分类定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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