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国资委正式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分类考核实施方案》(苏国资〔2016〕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江苏国资委始终把业绩考核作为国资监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在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做强做优做大省属企业中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并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探索对省属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分类考核,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指出,对国有企业“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江苏国资委研究出台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分类考核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有资本布局战略相结合、突出共性和体现个性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实施方案》对省属企业将分为两类实施考核:
一类是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加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另一类是对于“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有资本布局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投融资能力、服务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降本增效情况,加强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为突出创新导向,江苏国资委明确“国有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全额视同利润,不受管理费用总额限制;对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引进高端人才费用,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实施方案》还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导向清晰、远近结合、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