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国资委印发《省国资委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精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现制定黑龙江国资委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如下。
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国资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精神。
(二)通报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发现出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三)通报委内各有关处室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出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四)研究监事会披露问题的整改督办措施,通报出资企业落实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五)对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行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会商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七)完成黑龙江国资委党委和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组长:分管监事会委领导、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长。
成员: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处、企业改组处、企业分配处、企业监督局、监事会各办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信访工作处、纪检监察室、法规审理室等处(室、局)负责人。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组长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参加联席会议成员范围。
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监督局,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的编写,协调、推动和督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
三、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召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
(三)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长可根据需要,在监事会年度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纪检巡察巡视之后,或发现企业存在突发性经营问题和风险时,决定召开不定期联席会议。
(四)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根据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通知相关企业列席会议。
(五)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六)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黑龙江国资委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要向委党委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要严格按照职责,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好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要严格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