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杭州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杭州市属企业贯彻落实32号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明确履职主体。《通知》要求市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向杭州国资委备案。杭州国资委负责审核市属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市属企业控股权的,由杭州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除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市属企业报杭州国资委批准外,市属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以及市属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
二是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通知》要求各市属企业要及时研究制定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并将各项管理制度报杭州国资委备案。
三是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的原则,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阳光交易。杭州国资委选定杭州产权交易所,作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将作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检查。杭州国资委将认真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发现有关方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将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