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产权交易品种,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64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工作决策部署,新疆国资委配合环保厅加快推进新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新疆国资委所属企业新疆产权交易所作为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唯一指定平台,负责组建、运营、维护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公示交易结果,并履行鉴证职责。将遵行市场原则,规范运作,开展排污权交易相关业务,切实发挥好交易平台功能作用,为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高效服务。
排污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污染物。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均需按照核定结果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进一步界定企业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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