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盐业首次推出行政问责办法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4-02

  内蒙古盐业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政和企业管理责任,确保各经营组织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于3月10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关于对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理的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行政(管理)问责办法》两项新政,坚定推行用问责提高执行力、用问责促进履职能力、用问责提高服务水平的依法治企业进程。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良主持。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关于对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理的规定》共三章三十一条,从违反政治、组织、人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及破坏企业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八条六十一款内容,全面细致地确定对全体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行政(管理)问责办法》共有五章十一条,主要包括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问责对象和情形。问责对象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从政策执行、作风效能、廉洁从政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列举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不力、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效率低下、纪律不严等十三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二是明确问责追究的方式。问责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建议免职等六种,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并列出加重问责追究内容。三是明确问责的程序,确定公司监察部门依照立案、调查、问责意见、下达问责决定等六个步骤组织实施,从调查到作出决定限时45天。并进一步明确如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两项制度是内蒙古盐业公司首次推出的行政问责办法,完善了现有纪律监督制度,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具有问责行为系统全面,责任划分明晰,问责程序具体,操作性强的特点。两项制度的推出,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盐业2014年各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进一步强化干部员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促进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一种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企业管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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