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交的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同意征收项目所在地7.252公顷土地作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这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征地搬迁和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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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交的福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同意征收项目所在地7.252公顷土地作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这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征地搬迁和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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