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为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五部委制定了实施时间表: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这一套控制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自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若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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