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项目符合10个条件才能开工

文章来源:山西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12-11
  今后,无论是新建还是整改建设的煤矿矿井,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派专人对其追踪监管。12月7日,山西省政府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再次下发通知,煤矿建设项目想开工,先要满足10个前提条件。

  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现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施工方将被立即清退。监理单位作为建设方委托代表,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有权力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今后,凡是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一经发现将被立即停工整改。

  按照通知要求,矿井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同时指派专人对整改建设矿井进行追踪监管。对停工状态的整改建设矿井,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指派专人驻矿盯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且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配足。2、项目必须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3、项目建设工期安排要合理,不得片面追求速度。4、不得招用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一经发现立即清退。5、在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前,建设单位要先对施工、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6、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要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7、项目建设要保证双电源供电,同时建设好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8、项目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9、建设单位需提前制定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10、要有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制度,施工安全费要足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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