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是指党员不能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要求,不认真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等不作为现象,分政治思想、岗位奉献、创新创业、工作作风等六个方面, 54种行为。按照“从严治党,有错必罚,无为必究,明确标准,依规问责,防范促进”的原则,相应制定了《党员无为问责标准》,对党员应作为而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作为效果不好的“无为”行为,规定了采取“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在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诫勉谈话”四种方式进行问责。要求基层党支部按照动态问责的原则,对党员“无为”行为即时实施问责并建立基础台帐,对“无为”现象特别严重的党员,要报请党总支或矿党委实施问责。对季度内因“无为行为”被问责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季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因“无为行为”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因“无为行为”被诫勉谈话2次或以上的,次年度内不得在党内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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