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集团试行“党员无为问责”制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1-19
  为加强党员先进性建设,完善防范预警机制,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行为进行约束和鞭策,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振兴徐矿老工业基地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相关党纪规定,徐州矿务集团在试行了“党员无为问责”制度。

    “无为”是指党员不能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要求,不认真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等不作为现象,分政治思想、岗位奉献、创新创业、工作作风等六个方面, 54种行为。按照“从严治党,有错必罚,无为必究,明确标准,依规问责,防范促进”的原则,相应制定了《党员无为问责标准》,对党员应作为而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作为效果不好的“无为”行为,规定了采取“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在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诫勉谈话”四种方式进行问责。要求基层党支部按照动态问责的原则,对党员“无为”行为即时实施问责并建立基础台帐,对“无为”现象特别严重的党员,要报请党总支或矿党委实施问责。对季度内因“无为行为”被问责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季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因“无为行为”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因“无为行为”被诫勉谈话2次或以上的,次年度内不得在党内提拔使用。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