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集团成功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

文章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2008-09-05
  河北省煤炭企业融资方式实现新突破

  峰峰集团成功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

  与银行贷款相比,可减少财务费用4100万元


  8月28日,经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5年期10亿元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这是河北煤炭企业首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成功尝试。峰峰集团企业债券的发行,标志着优势煤炭企业在参与市场融资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今年以来,河北省不断把优势企业、龙头企业介绍给市场和投资者,让企业自主选择融投资方式,并且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债券发行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峰峰集团是全国主焦煤生产基地,在国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力。近年来,峰峰集团发展迅速,产能不断提高,计划从目前年产1300万吨提升到2010年1600万吨。同时,峰峰集团的煤焦化项目也被列为全省50个重点支撑项目之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保证产能提升和安全生产,保证煤焦化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峰峰集团积极寻求合作,经过筛选,从银行贷款、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方式中,选择了发行企业债券,为今后煤炭企业筹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此次,峰峰集团发行5年期债券,与银行贷款相比,可减少财务费用4100万元。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