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高速集团出台《关于规范集团公司所派出产权代表工作程序的意见》,规定产权代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将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向集团书面报告,按照集团的核准意见在本企业的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参与各权属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事前应向集团报送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会上按照集团的书面意见进行表态或表决,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情况、集团意见的贯彻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报集团。规范集团所派出产权代表的工作程序,对于切实履行集团的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重大决策和规范产权代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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