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食品集团一届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明确建立经营者收入增长与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增长的联动机制:一线职工收入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不得增长;职工收入增长幅度未达到5%—7%的,经营者的收入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一线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或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岗职工(企业高管除外)年人均工资水平应比上年增长5%—7%;微利、亏损企业在不亏损和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在指导线下线或考虑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一线员工的收入,如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集团或子公司通过统筹帮扶办法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