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运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初见成效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10-17

  自06年6月份开始实行“自收自支,工资及费用包干”管理办法,对发案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办法实行以来,法律事务处配合集团企管部门抓好各类合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纠纷的发生。同时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员法制观念,在《山东交运》上开设“法制宣传角”,在安全、保卫人员培训班中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解,收到较好效果。上半年法律事务处共代理交运集团受理纠纷案件47起,其中起诉9起,应诉38起,涉案总标的额13072467元;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13起、100万元以上的4起、3起交通事故的起诉额超过100万元,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2035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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