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业集团出台监督执纪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09-30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近期,江苏省盐业集团党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监督执纪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共分五章三十二条,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原则、方式、情形、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委负责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实施;各单位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于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日常工作中,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和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尽责,造成纪律松弛、组织涣散,发生整体性、区域性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问责;对各级纪委“四种形态”把握不准、执行不力,造成重错轻处、轻错重处,甚至压案不查、以案谋私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